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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内容及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标准(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等文件要求;能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填写《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表样见附表一。(以下简称申报表)
2. 填写《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年报表》,表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年报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 产品工艺流程方框图、产品标准(国标 、行标、地标或企标 )。
6. 产品原料配比。
7. 产品鉴定证书或权威单位质检报告,
8. 产品准用证等。
9. 必要时须出示相关证明(如环保、环卫、安全等)。
二、申报表和其他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如市属局(总公司)或所在区、县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市节能办)。
三、市经委(市节能办)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商委、华北电管局等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后,分批在联席会议上根据上报材料和现场勘察结果核准认定。
四、凡认定合格者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证书,并由市经委发文公布。 凡认定合格者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其他相关说明
一、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二、认定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认定全过程实行全方位监督,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认定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检举揭发。
五、向社会公开方式:发文和北京节能环保网。
网址:http://www.bjjnhb.com.cn/
六、办公地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黎一林;电话:66415588
附表一:《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附表二:《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年报表》
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
一、国务院国发[1996]36号
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99]京经节字第028号)
三、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