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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我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到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了复审,经公示后,现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至11月份到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共计96家(2005年第3批),通过复审的企业69家,继续认定为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转产、停产的企业20家,不符合规定的企业7家,这类企业本批不予认定。
二、对继续认定为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69家单位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五、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