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了审核,经公示后,现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认定94家企业为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详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认定为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94家单位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已认定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五、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六、上述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网址分别为:www.bjpc.gov.cn,www.bjjnhb.com.cn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环资处 黎一林;联系电话:66415588-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