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煤管字[2008]5号
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全面了解掌握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现状等,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和《关于本市贯彻落实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开展2008年本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具备合法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采取租赁、联营方式取得的煤炭经营场所(煤炭储运场地)协议是否继续有效,环保部门是否继续准予储存煤炭;企业独立拥有或采取租赁、联营方式取得的计量、检测设施经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是否继续合格等。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批发企业5万吨、零售企业2万吨、型煤加工企业1500吨)。
(三)有无伪造、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煤炭产品计量、质量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七)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全面检查程序
全面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申报、区县检查和审核抽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申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底,由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按照全面检查申报材料规定,将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表(附件1)等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
(二)区县检查: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汇总整理检查情况,将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日期前(附件3)上报市煤炭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抽查:4月底前,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完成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同时组织力量到区县及煤炭经营现场进行抽查。
四、全面检查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北京市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表。
(二)原上报材料已过有效期限的,需提交新的合格有效材料。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五、全面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二)批发企业储煤场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零售企业储煤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 型煤加工企业储煤场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
(三)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七)年煤炭销售量批发5万吨以上,零售2万吨以上,型煤加工1500吨以上;
(八)全面检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九)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达到前6项要求、但其他条件不具备的,认定为基本合格;
前6项之一达不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上加盖合格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经整改仍达不到完全合格的,不再保留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申报材料、拒绝监管部门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五)对吊(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内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促使煤炭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全面检查作为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机遇,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