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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5-10-08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
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
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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