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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10-08

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京经节能环保字第502号
签发人:徐和谊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经委、市计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8月16日


《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1999]4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现首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环保产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组织认定的环保企业、环保项目,均可享受《若干规定》中的各项政策。
环保企业、环保项目的认定,详见《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办法》(见附件)。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以及为被认定的环保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投资入股、风险投资、投资担保等资金支持,重点支持经认定的环保企业的环保技术创新、环保产品的开发和环保项目的成果转化。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等有关单位落实。
第四条 被认定的环保企业所承担的技术改造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环保新产品开发以及环保科技示范工程,市经委、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在评估立项、科研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并且定期向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发布信息,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
第五条 对环保企业中科技含量较高、质量稳定可靠、市场前景明朗、科研开发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到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具体实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境内创业板的有关推荐上市规则及《关于发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办理。
第六条 鼓励环保企业集团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按照《关于(北京市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京经科字第441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被认定的环保企业,对生产和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它类型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实施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15号)办理。
第八条 个人以环保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的股权收入和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有关规定办理。
环保企业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定期发布环保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招标目录;定期发布本市优先发展的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目录,对于发布的符合《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规定的环保产品,政府所属各部门应优先购买和使用。
第十条 具备环保工程施工、承包、运行等资质证书的环保企业,可以参股、承包、托管等多种方式参与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排污企业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及区(县)人事部门要把被认定的环保企业所需各类人才列入本市整体规划,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帮助环保企业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引进紧缺的外省市人才,可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牵头组建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北京市计委、科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地税局、人事局等单位共同组成,统一协调全市的环保产业工作。市经委节能与环保处(北京市节约办公室)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管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主办单位: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地址:北京市安外大街小关东里甲2号
联系电话:(010)52052651 E-mail:
bjjnhb@163.com 邮编: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