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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京发改〔2006〕24号 签发人:柴晓钟 发文日期:2006-01-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中有关要求,现就组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各区、县环保局要组织辖区内各行业的企业(包括工业、服务业、农业等)积极申报。同时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分期分批接收企业自愿参加清洁生产审核申请的信息,并公布本单位地址和受理申请的专人所在部门以及联系方式。
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企业简介(1000字左右)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向生产地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环保局提出申请。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局汇总情况后,要在2006年2月10日(星期五)前将第一批自愿参加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环保局。以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天将季度汇总情况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
四、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环保局报送《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的企业,即可自行或委托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市将视情况统一组织或委托区县发展改革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北京市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祥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bjpc.gov.cn。
自愿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审核工作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将对审核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慕颖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联系电话:66415588-1131 传真:66415776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 李翔 地 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14号 联系电话:68418524 传真:6841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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