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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有关要求,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环保局决定发布北京市第一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基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专门组织,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审核。审核要严格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程序开展。企业可自行审核,也可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北京市第一批名单随后公布)审核。 2005年8月底前,自行审核的企业递交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文件,委托审核的企业递交委托合同复印件。 二、保证进度、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进度要求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2005年8月 启动审核工作; 2005年年底前 递交清洁生产审核中期报告; 2006年7月底前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递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组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 2006年8—9月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组织评审验收。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清洁生产审核中期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制定计划、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清洁生产方案和实施计划,按照 “边审核、边实施”的原则及时实施无费、低费方案。对于中费、高费方案,要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持续实施、持续改进。 各有关单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须向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递交验收申请,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将组织评审验收。 对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将联合表彰。对通过验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将逐步扩大行业试点范围和企业试点范围,其他企业自愿参加清洁生产审核的,可填写《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见附件2),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确定,分批公布名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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