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286号),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 受理地点:发改委受理大厅6号窗口 发改委受理大厅联系方式:66415588-0127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52052624 52052625 52052685 52052627(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