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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办法
2005-09-29
一、本办法适合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项目。

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三、环保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 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⑴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⑵水体污染防治设备;
⑶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
⑷高效噪声振动控制设备;
⑸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
⑹环保监测分析仪器;
⑺环保用新材料及药剂产品;
⑻环境生态保护及恢复工程的技术与装备;
⑼新型、高效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二)资源综合利用

⑴废渣综合利用;
⑵废液(水)综合利用;
⑶废气综合利用;
⑷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三)与上述两项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环保技术及其产品。

四、环保企业是指从事一种或多种环保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一)企业认定

  根据北京市环保企业发展现状,将环保企业认定划分为两个档次:“北京市环保企业”和“北京市重点扶持环保企业”。

1. 申请“北京市环保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⑴从事“三”中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环保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⑵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⑶年环保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0%;用于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3%以上,从事环保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环保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中无第二次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比重不得低于70%。
⑸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2.申请“北京市重点扶持环保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北京市环保企业”认定条件中⑴、⑵、⑷、⑸款不变;⑶调整为:年环保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用于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5%以上;从事环保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另外增加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⑴公司经营三年以上。
⑵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属于特殊领域、行业的环保企业的,其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经专家审核,认定委员会审定同意的,也可“认定”。

(二)项目认定

⑴项目符合北京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
⑵项目的技术来源是自主开发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发展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或是引进的国内空白技术。
⑶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五、环保企业(项目)的认定程序:

l、填写由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申报表";
2、向认定委员会报送环保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3、认定委员会批准后,达到“北京市环保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颁发由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环保企业(项目)"证书(有效期三年);达到“北京市重点扶持环保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颁发由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重点扶持环保企业(项目)"证书和标志牌(有效期三年)。

六、环保企业(项目)的管理

l、被认定的企业(项目)由认定委员会定期公布。
2、认定委员会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每年“年度考核”,对不符合环保企业(项目)标准的,取消其资格。
3、环保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认定委员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七、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管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主办单位: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地址:北京市安外大街小关东里甲2号
联系电话:(010)52052651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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