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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优惠政策--“200号文”有关优惠政策
2005-09-28
“200号文”有关优惠政策

序号
项目
优惠比例
实现方式
1
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出让金数额经市地价审核委员会核定,按地区类别和土地用途等大体在:1)1500-600元/每平方米左右(3-5类,住宅);2)2400-1000元/每平方米左右(3-5类,商业)
企业持凭证通过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
2
免交土地增值税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增值额的30%、40%、50%、60%计算
“四委”批复后一个月内填写报表,主管部门及税务机关审批
3
免交营业税
转让总额的5%
以市财政局专户存储方式实现
4
免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营业税的7%
 
5
免交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3%
 
6
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生产性项目税率为零、非生产性项目其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免征,超过面积按适用税率计征
收到投资计划后一个月内到区县税务局办理
7
免征所得税
按营业外收入计算,利润的33%
 
8
原厂址水、电、热、燃气等动力指标可全部或部分移至新厂使用
自来水厂建设费按日用水量830元/吨计,电力指标按每千瓦4000元计,供热厂建设费按日供热量每百万大卡35万元计,煤气厂建设费按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计
可研批准后与有关部门逐项落实

   
 
主管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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