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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简报
2005-09-28

第 1 期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主办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承办      2000年10月9日


阶段成果

企业搬迁工作情况综述

  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从1985年开始,至今已进行了十六年。该项工作的开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5年到1994年,企业因污染扰民而限期被动地搬迁,搬迁后企业处境十分艰难。其特点是“小、散、少”,即转让面积小、地点分散、转让资金少,但对环境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期间共办理转让项目65项,转让土地面积31.6万平方米,年均转让土地面积3.16万平方米。第二阶段从1995年至1999年5月,以《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搬迁办法》的执行为标志,全市的企业搬迁工作进入了搬迁与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的调整阶段。这期间共办理转让项目59项,转让土地面积171.8万平方米,年均转让土地面积34.36万平方米。第三阶段从1999年6月《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正式下发开始,全市工业布局调整速度明显加快。今年1-8月份,经市计委批准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立项24项,市经委、计委、规划委和市政管委联合批准搬迁企业原址转让合同项目14项,置换出城区企业占地面积46万平方米。
  今年8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出台将使我市工业企业“守着金窝要饭吃”这一传统写照重新改写。企业通过搬迁有效地盘活了了存量资产,获得宝贵资金用以调整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一大批传统生产企业将重获新生,同时也为繁荣区域经济带来新的契机。通过《实施方案》的执行和措施落实,将为我市构建起一个“市区体现繁荣、郊区体现实力”的新型工业格局。不仅为改善首都生态环境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更为我市申办奥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政策法规

  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三、四环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
  市政府办公厅已于近期发文通知,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三、四路内工业企业搬迁实施方案》。通知指出:加快规划市中心区现有企业的搬迁调整,是贯彻《北京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的重要步骤,对促进本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以高新技术履行传统工业、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保证《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通知要求:搬迁调整工作要分期分批有序进行,用5年左右时间,使规划市中心区内的工业用地比例降至7%,达到削减市区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基本解决工业企业污染扰民问题。
  据对783户企业的调查,到1999年5月止,在规划市区四环路以内,这些企业共有占地面积2834万平方米,占市规划中心区土地面积的8.74%。计划用五年时间,对134家企业实施搬迁调整,转让占地面积613万平方米。通过搬迁,到2004年,规划市区四环路内工业企业耗煤量将比1998年减少23%,二化硫排放量减少5100吨,烟尘排放量减少1400吨,废水排放量减少3000万吨,COD排放量减少5000吨。
  在《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市主管部门计划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落实工业企业搬迁的各项扶植政策。继续执行《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促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在四环路内按统一规划搬迁的市属企业享受(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文的政策;尽快研究落实四环路内按统一规划搬迁的区属企业、三资企业及中央在京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2.加强搬迁领导和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大搬迁工作力度。从全市经济发和落实首者功能出发,市经委、计委、规划委等部门对全市搬迁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调度,规范有关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部门的行为。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定期编制搬迁企业年度启动、前期及在施计划,对于在施项目要加强资金管理和进度协调,健全项目调度制度,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搬迁项目按计划进行。
  3.市经委、计委、财政局要积极协调筹措搬迁启运资金,探索金融等机构利用土地或其他资产做抵押或质押的途径,通过贷款等方式解决搬迁启运资金。
  4.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司或企业集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等工作。在保证国家最终收益权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试行逐步将授权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地资产注入授权公司的办法,增加授权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5.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市各工业区的政策及操作行为,严格执行《北京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定期公布土地收费指导线。市和区县财政采用贴息等方式,对各工业小区的标准厂房、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为搬迁企业顺利入区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为了加速三、四环路内搬迁企业原厂址的开发进度,按市经委、市计委下达的年度搬迁启动计划,由市计委、市规划委、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各授权公司制定搬迁企业原厂址的土地开发规划。鼓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按[(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 文规定的程序开发企业原厂址。房地产公司司在予交15%的地价款后,即可允许开工建设。原厂址受让方支付给企业的搬迁建设资金应按“四委员会(经委、计委、规划委、市政管委)批复”的及时到位。
  7.凡列入搬迁计划内的企业,必须按照计划进度进行搬迁,具备条件而逾期不搬迁的企业不得享受搬迁优惠政策,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审批,并限期强制其进行污染治理。

   
 
主管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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