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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程序
2005-09-28

基本程序:(1)立项;(2)四委批复;(3)可研批复;(4)扩初审批;(5)竣工验收。

一、市计委工业处立项应具备以下几种书面材料:

1、 市规划委对拟搬迁企业原厂址改变用地性质的批复;
2、 市规划委对新厂址建设的规划意见;
3、 总公司(区县)对所属搬迁企业新建项目立项,给市计委的请示;
4、 搬迁企业新建项目的搬迁建设方案。

二、市经委、市计委、市规委和市政管委对搬迁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以市经委环保处牵头)
应具备以下几种书面材料:

1、市计委立项批复;
2、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并需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总公司(区、县)级为其所属企业转让土地向 "四委"报送的请示;
4、市规划委出具的新厂建设地址的规划要点,原厂址开发的规划要点;
5、企业转让原厂址土地的地价评估报告(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6、开发商受让原厂址土地使用权向"四委"报送的请示;
7、开发商受让原厂址土地使用权董事会决议(应是全体董事签字);
8、开发商出具近期在银行的存款证明(应不少于土地总转让金额的三分之一)。
9、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评估报告。

三、新建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市经委规划处)应具备以下几种书面材料:

1、市计委的立项批复;
2、"四委"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
3、总公司(区县)对所属搬迁企业送审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给市经委的请示;
4、搬迁企业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有关综合部门对新建项目"三同时"的意见。

四、新建项目扩初的审批(市规划委)

五、项目的竣工验收(市经委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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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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